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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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东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20043.05元及利息(利息截止2016年9月4日为350931.05元,并以485542.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9月5日起计算至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834500.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东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69元,鉴定费221546元,合计282515元,由原告江苏东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169元,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8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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