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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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涟水县高沟华禹外国语小学理赔款47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48)。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