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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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翟占粮与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四海湖名居项目部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翟占粮借款本金4,700,000元,支付截止2017年2月10日期内利息772,000元; 三、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翟占粮2017年2月11日后的逾期利息,以4,7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11日起至偿还全部本金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四、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翟占粮律师费124,000元; 五、被告舒良才、被告廖继东、被告湖北润瑞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六、驳回原告翟占粮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0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