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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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十堰市东皇工贸有限公司 十堰浩荣工贸有限公司 十堰超能贸易有限公司 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市东皇工贸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按年利率8.64%计息,2019年1月11日后按年利率11.232%计息),已支付的利息1295268元从上述计算的利息中扣除。 二、被告十堰浩荣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十堰超能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95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69.00元,由十堰市东皇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浩荣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雄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十堰超能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