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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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项31254.3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49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从2019年6月29日起,以31254.31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