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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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鄂1127民初6号 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梅县黄梅大道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09868625J。 法定代表人:熊精干,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特殊资产部员工。代理权限:起诉、应诉、开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下新支行信贷主任。代理权限:起诉、应诉、开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地址同上,系***妻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我下新支行贷款45000元,利息4668.7元,合计本息49668.7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7月18日止)。后段利息顺延;2、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3月9日在我行下新支行贷款4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并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0.8%,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还本,2018年3月9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到期后,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申请贷款展期1年,我行同意该笔贷款延期至2019年3月9日前归还。后因被告未按期归还本息,截止到2019年7月欠利息达10个月以上,经我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息,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欠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3月9日止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自2019年3月1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14.04%计算),***、***定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4000元本金,于2020年3月20日前偿还6000元本金,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息随本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宛 静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真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