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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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铸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十堰铸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