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农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支付下欠的钢材款3961850.9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滞纳金(2019年8月20日前的违约金和滞纳金为104271.25元;2019年8月21日至货款清偿之日的违约金和滞纳金,以下欠的货款3961850.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武汉xxx食品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尚欠被告***、被告***工程材料款范围内对被告***、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武汉xxx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400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049元,由被告湖北xx建设有限公司、***、***、***、武汉xxx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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