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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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 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6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13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9.5%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比除已归还利息686.16元;利息以13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3.3%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交本院转付(账号:12×××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城郊分理处,汇款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 二、被告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60元,减半收取103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