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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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双威微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212民初17298号 原告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康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波、浙江和义观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悦,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双威微电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清娥,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19年12月4日 开庭时间2020年3月31日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 诉讼请求(变更后) 1.被告支付原告价款406452.04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计付]。 法院认定事实 一、出卖人:原告。 二、买受人:被告。 三、出卖标的物:集成电路框架。 四、总价款:至2018年9月21日双方对账被告尚欠322813.64元,之后至2019年6月28日交付框架计价款525168元,合计847981.64元。 五、已付款:441529.60元。 六、尚欠货款:406452.04元。 裁判理由 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价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被告安徽双威微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价款406452.04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397元,由被告安徽双威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员 楼力钧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刘红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