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
安徽雄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安徽雄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所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系无效合同;

二、被告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雄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2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偿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安徽雄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8元,减半收取137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04元,由被告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

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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