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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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 安徽雄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安徽雄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所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系无效合同; 二、被告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雄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2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偿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安徽雄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8元,减半收取137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04元,由被告阜阳盛唐时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 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