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鹿寨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寨沙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鹿寨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寨沙分公司偿还货款109332元;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87元,减半收取1243.5元,由被告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