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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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臻宝贷记卡欠款本金47627.10元、分期手续费6871.83元、违约金4216.82元,共计58715.75元。(分期手续费、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往后的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6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8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