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辉煌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广西辉煌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6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14日解除; 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850元、物业费及生活处理费230.42元、换锁费用380元、登报公告费500元、水表卡及电卡费用60元; 被告(反诉原告)***向原告(反诉被告)***退还保证金3000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全部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第二项与第三项义务相抵扣之后,确定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20.42元,被告(反诉原告)***为申请执行人。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19元(***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25元(***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