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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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广西山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两广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租金333990元及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2870元,并以333990元为基数,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六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广西山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回购价款349431.08元及自2016年4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山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广西山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的任一被告履行了本判决确认的相应的给付义务,则其他被告相对于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予以相应减免; 六、驳回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一至四项判决中的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4元,保全费2270元,均由被告***、***、广西山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