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桂0103民初453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

主要负责人:许生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敬,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晓东,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34085.81元,利息6952.84元,罚息69365.33元(上述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4日止,以后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2、被告***、***、***、***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借款本金134085.81元;

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7年3月24日止,利息为6952.84元、罚息为69365.3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34085.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456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480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关熠

人民陪审员叶寿腾

人民陪审员韦京晖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凤基

裁判日期 2017-12-21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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