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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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抚顺矿务局总医院 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抚顺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3205.15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陪护床租金、误工费、交通费,合计44141.8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42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68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预交),合计2722元,由原告***负担67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20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