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7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负担113元,由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负担1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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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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