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7955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生、张坤鹏,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焕杰,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民通华瑞纸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艳梅 审判员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夏雷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君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