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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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轩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 河南省东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212民催66号 申请人:河南省东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纬二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伟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辉,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河南省东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河南省东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50005121280544、出票日期2019年7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月29日、票据出票人浙江轩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东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50元,由河南省东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春玲 审判员赵小萍 审判员江海昌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金芳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