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轩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
河南省东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212民催66号

申请人:河南省东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纬二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伟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辉,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河南省东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河南省东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50005121280544、出票日期2019年7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0年1月29日、票据出票人浙江轩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东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50元,由河南省东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春玲

审判员赵小萍

审判员江海昌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金芳芳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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