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赵文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利息,直至贷款本息结清。 被告郭西卫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2.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全额一审受理费数额的上诉费凭证(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仅递交上诉状不递交上诉费预交凭证的,将在上诉期届满后第七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