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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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乡市瑞欣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因找第三方维修型号WNS7.0-1.0/115-70-Q的锅炉产生的维修费损失23750元; 二、驳回鹤壁京立医院股份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4元,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