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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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瑞一韵承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 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宜黄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6民初6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垫付款44,409.8元”和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宜黄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6民初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56324.9元”。 原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26.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4675.8元,***负担45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