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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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通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通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冬季施工增加设计变更费用和延期损失共计860,811.4元; 二、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邢汾管理处对上述债务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870元,由***负担28,425元,安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