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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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230579.2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给付被告***垫付款3000元。 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