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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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230579.2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给付被告***垫付款3000元。

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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