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566615.68元; 二、限被告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566615.68元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自2016年1月21日起,以未清偿代偿款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三、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用以提供质押担保而交存于履约准备金专户内的人民币8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限被告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就被告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质押的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40.41%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质押的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14%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芙蓉区湘湖渔场(现韶山路1号)职工住宅6—9栋707房(房屋权属证书编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芙蓉区马王堆新桥村审计厅商品房2栋205房(房屋权属证书编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雨花区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商厦1624房(房屋权属证书编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被告***与***提供抵押担保的雨花区汇金路199号鄱阳小区丰庭苑6栋501房(房屋权属证书编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83号)、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雨花区汇金路199号鄱阳小区丰庭苑4栋304房(房屋权属证书编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芙蓉区荷花路469号芙蓉公寓E4栋506房(房屋权属证书编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芙蓉区八一路407号402房(房屋权属证书编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幸福洋房1b栋1203房(房屋所有权证号:00045464)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5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568元,由被告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力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