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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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垫付款18735元; 二、撤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变更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8)鄂0281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504369.57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6元,由***负担1057元,***负担23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5000元,***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