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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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共计5033.9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5000元为限); 二、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湖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