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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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宁乡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2993.63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支付原告***34484.98元,以上共计147478.61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其中支付原告***122877.68元(已包含案件受理费514元),支付被告***24600.93元(已扣除案件受理费51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6531.21元(已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