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泽州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69614.01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摩托车维修费、鉴定费25133.66元(已支付);

三、原告***退还被告***211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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