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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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高平科兴新庄煤业有限公司 高平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高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88791.5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4622.26元,共计103413.76元; 二、原告***应在收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垫付的费用19204.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5元,减半收取计1557.5元,由原告***负担548.5元,由被告***负担1009元。 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由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至本院专户,逾期强制执行。本院开户行:山西省高平市农行营业部;全称:高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