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天堂园殡葬服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天堂园殡葬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合计12328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天堂园殡葬服务中心负担1383元,由原告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分别为:江苏皇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3378,淮安市淮阴区天堂园殡葬服务中心:6***3360)。

裁判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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