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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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沁水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3784.69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被告***垫付款13196.96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和张慧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计827元,由被告***和张慧俊共同负担600元,由原告***负担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