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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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市西青区菲可丽冷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7553509号、第15930888号、第75535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天津市西青区菲可丽冷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天津市西青区菲可丽冷饮店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