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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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园林社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园林社区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11月5日的欠款本金186902.5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园林社区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1月5日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9594.33元;并支付以186902.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该费用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约定计算,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园林社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