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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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凌春茶叶有限公司 广州市沃凯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凌春茶叶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沃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的租金237658.39元及滞纳金【以各月欠付的租金为本金(其中2017年11月为21658.39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每月为24000元),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分别从当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各期滞纳金均以本金为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凌春茶叶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沃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的管理费42745.5元及滞纳金(以各月欠付的管理费4749.5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分别从当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各期滞纳金均以本金为限);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凌春茶叶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沃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的水费160.38元、分摊水费371.99元、电费181.5元、分摊电费2352.47元及滞纳金(以欠费总额3066.3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2018年9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以本金为限); 驳回原告广州市沃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00元,由原告广州市沃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广州凌春茶叶有限公司负担7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