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力美健星光汇健身有限公司
广州雄基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大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104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10482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广州市力美健星光汇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雄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22日的租金2362821.23元;

四、广州市力美健星光汇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44478.5元/月的标准向广州雄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交还场地之日止的租金(本判决送达之日前的租金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在本判决送达次日起的租金在每月10日前逐月支付);

五、变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104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力美健星光汇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雄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拖欠的租金为基数(其中2015年9月的租金为36265.60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的每月租金为117863.25元,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的每月租金为122577.78元,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每月租金为122577.78元×50%,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的每月租金为127480.89元×50%,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的每月租金为132580.13元×50%,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2日的应付租金为7173.95元,2019年7月23日至交还场地之日止的每月租金为44478.5元),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欠费当月的11日起分别计至广州市力美健星光汇健身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各月的滞纳金以拖欠的租金本金为限;

六、***对广州市力美健星光汇健身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广州雄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902元,由广州雄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2778元,广州市力美健星光汇健身有限公司、***负担541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州市力美健星光汇健身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11元,由上诉人广州雄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915元,上诉人***负担516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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