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阳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信用卡款项49638.26元[该款项计至2019年4月6日止,其中透支款本金42848.93元、利息2634.38元及违约金4154.95元;2019年4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均按《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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