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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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家美酒店有限公司就广州市荔湾区82号房屋首层前台和电梯厅、四层到九层以及天面的不定期租赁关系自2019年5月17日起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家美酒店有限公司将广州市荔湾区82号房屋首层(含前台和电梯厅)、四层到九层以及天面155.85平方米腾空交还给原告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家美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管理费共计652420元和房屋使用费、管理费的利息(利息以652420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5月9日起算至被告广州市家美酒店有限公司清付本金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被告广州市家美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