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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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尚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信用卡款项137875.14元[该款项计至2017年7月15日止,其中透支款本金89528.17元、应收费用19988.75元、利息28358.22元;2017年7月16日后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