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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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 广州花卉博览园 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管理费232199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21998.5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给原告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3月26日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管理费22588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25884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给原告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358元,由被告广州市花卉科技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