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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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520462.8元,并承付此款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4元,由原告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承担8286元,被告大丰海港港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85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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