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中融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清联益彩虹液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清联益彩虹液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山东中融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对被告临清联益彩虹液压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担保责任,以该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间在原告处的所有债权余额1650万元为限)。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63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

裁判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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