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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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卡号:40×××13)透支本金25222.71元及利息、违约金【上述款项计至2019年7月17日止利息为199.17元、违约金为859.72元,从2019年7月18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