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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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220万元。 二、被告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借款17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4日起;以借款5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1日起,均计至被告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44元,由被告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