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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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东鹏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镛基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宝淦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东骏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宝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州市镛基贸易有限公司返还1063.2625万元; 二、***对山东宝淦实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所负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广州市镛基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530元,由山东宝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4636元,由广州市镛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88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宝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