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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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8)粤17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2018)粤17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服务费4696元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 四、变更(2018)粤170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对处置***所有的坐落于****房地产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65076.81元、利息1622.19元和罚息11.15元(上述款项计至2018年6月14日止,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律师服务费469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1-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