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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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广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27日的租金88948.59元及综合服务费9998.31元; 二、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支付违约金(各期违约金分别以各月欠付的租金及综合服务费的总和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分别从当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三、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支付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的水费145.80元及电费3029.55元; 四、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支付门禁卡工本费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60元,由被告广州市迎桦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