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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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临清市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临清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山东丁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丁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临清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22000元及利息2918975.01元。 二、被告山东丁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临清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 642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 三、被告山东丁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清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违约金(以 642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22元,由被告山东丁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上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