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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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辰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阴县中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费215000元。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8800元。 三、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颅骨修补费用50000元。 四、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4720元。 五、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34800元。 六、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790980元。 七、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被抚人的生活费20664元。 八、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依赖护理费790980元。 九、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8640元。 十、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 十一、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鉴定费4240元。 十二、被告山东辰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